女大学生丁某找工作误入电信诈骗团伙,在骗取两名被害人23万余元后,得知被害人要卖房以进一步向诈骗平台投入60余万,良心发现,告知被害人:我们是骗子,赶紧报警!接着自己也离开了诈骗集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丁某觉得很委屈,自己提醒被害人报警后并离开了犯罪团伙,帮被害人避免了更多的经济损失,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法院量刑过重。
如何正确评价丁某的预警行为?丁某的行为是否依法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2021年11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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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误入电信诈骗团伙
后良心发现告知受害人自己是骗子
2019年8月初,刚大学毕业的丁某在找工作期间,经杨某介绍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养号工作。后期,杨某要求丁某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名被害人赵某被骗人民币87812.69元,刘某被骗人民币150120元。
2019年9月5日,丁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拟卖房以进一步向诈骗平台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赵某、刘某坦承自己是骗子,提醒他们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警后丁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9月5日,赵某、刘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赵某、杨某等人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9月7日向刘某退还人民币144950.78元。
10月31日,杨某、赵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丁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某剩余损失5170元,被害人某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丁某取得赵某、刘某的谅解。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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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认为自己是犯罪中止
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一审后,丁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自己提醒被害人报警后,也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明知他人报案,有意识地使自已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应视为自首;
自己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挽回被害人被骗款项,是犯罪中止;
自己向被害人预警,阻止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
自己系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刘某损失,已认罪认罚,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健、王沂,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丁某的辩护人,认为:
丁某通知受害人赵某停止打款60余万元,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
对原审判决认定丁某退赃数额有异议,退回刘某的144950.78元应认定为丁某退赃数额;
丁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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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的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如何正确评价丁某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方面,丁某的行为依法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丁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并发出预警,虽然避免了赵某损失扩大,但此节事实原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丁某参与诈骗刘某的行为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144950.78元系刘某案发后追回,依法不属于犯罪中止。
丁某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提醒被害人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自行脱离诈骗团伙,其并未自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已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因此亦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系立功。本案系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抓获赵某、杨某等人,从而破获此案,因此不能认定为丁某具有立功表现。
赵某、杨某等人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退还刘某144950.78元,不应当作为丁某主动退赃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经过开庭审理;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了解丁某的预警行为在破获诈骗团伙中起到的作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对丁某预警行为的法律评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监督员参加本案的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代表对丁某预警行为的评价,合议庭多次评议、法官会议多次讨论,最终认为:
上诉人丁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并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刘某的损失,取得赵某、刘某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应对丁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宣判后,丁某被当庭释放。
司法观点
据该案法官助理陈旭霞介绍,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丁某的犯罪金额达23万余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法官作为适用法律的主体,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完成刚性法律的柔性适用。
另一方面,丁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误入诈骗团伙,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迷途知返,自行脱离诈骗团伙,主动向被害人赵某、刘某坦承犯罪并提醒被害人报警,有效阻止赵某进一步被诱骗投资60余万元,帮助刘某及时挽回被骗款项14余万元,进而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丁某的预警行为体现了其内心向善的一面,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今年以来,南京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158件,主要包括“游戏杀猪盘”“冒充公检法”“网络平台刷单”等诈骗形式,判决人数731人,犯罪数额70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8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被告人78人,判处罚金共计1721.2万元。